2012年华亭县中小学校长管理办法

校长管理

华亭县中小学校长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科学规范我县中小学校长管理工作,提高中小学管理水平,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进教育科学发展,努力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人事部、教育部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县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是法人单位,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校长依法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赋予的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对办学、学校资产和师生安全负有法律责任。

第三条 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管理学校的责任,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具体分管教育(德育)、教学(教研)、后勤(行政)等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各类中小学、独立初中、幼儿园、职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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