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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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成员单位:
《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2月23日召开的上海市合作交流与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OO九年三月六日
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关于进一步服务全国加强上海国内合作交流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委办〔200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合作交流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沪府发〔2007〕21号)和市委、市政府相关政策规定,为加强对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更好地推进“服务长三角、服务长江流域、服务全国”和加快“四个中心”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按照本市贯彻落实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和本市合作交流工作的需要而设立,由市财政拨款。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必须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科学决策、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为:
(一)对口支援项目;
(二)企业投资项目;
(三)国内来沪企业服务工作;
(四)合作交流专项工作;
(五)会展项目;
(六)人力资源培训项目;
(七)重要课题研究;
(八)经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方式主要有:
(一)无偿援(资)助;
(二)专项资(补)助。
第五条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在市委、市政府及市合作交流与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管理。
第六条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应该根据市财政预决算制度的相关规定,按时申报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专项资金决算;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额度,统筹编制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经市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七条经市领导小组审定的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一般不予调整。具体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审核,按程序报批后予以调整。
第八条未列入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但确需追加的项目,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审核,采取一事一报方式,按程序报批后予以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