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噪声污染案例分析

环境噪声污染案例分析

关于环境污染的案例和判罚情况

经查明,该工程是由某建筑公司承建的。该建筑公司在开工前,未向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环保部门到工地查处时,发现工地正在夜间施工,对此该建筑公司负责人申辩:他们并未在夜间大规模施工,只是混凝土浇铸因工艺的特殊需要,开始之后就无法中止,即便是夜间也不能停工。但是该建筑公司并没有办理相关的夜间开工手续。经环保部门监测,该工地昼间噪声为70分贝,夜间噪声为54分贝,未超过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噪声源的噪声排放标准。于是环保部门进行了调解,并对该建筑公司未依法进行申报和办理夜间开工手续作出处罚。但是,建筑工地的噪声污染并没有得到改善,广大居民依然处于噪声污染之中。在向律师事务所咨询以后,天通花园小区27户居民以相邻权受到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噪音污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受理后,经过法庭调查认定,某建筑公司排放的噪声尽管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噪声源的噪声排放标准,但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规定的区域标准限值,在事实上构成环境噪声污染,侵害了原告的相邻权。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判决被告采取措施,消除噪声污染,赔偿原告精神损失200元。

[法律问题]

(1)事先申报制度。

(2)禁止夜间施工制度。

(3)环境噪声污染判断标准。

[法律依据]

(1)《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29、30条。

(2)《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法理和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关于建筑施工环境噪声污染案。建筑施工环境噪声污染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为了防治建筑施工环境噪声污染,我国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了两种法律措施:

(1)事先申报制度。这是根据建筑施工有一定期限的特点提出的。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前向县级以上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申报的内容包括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9条对此作了规定。

(2)禁止夜间施工制度。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但以下三种情况除外:抢修、抢险作业;因生产工艺上的要求;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且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在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的居民。本案被告某建筑公司在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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