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重要名词解释

《民法总论》基础名词解释

《民法总论》重要名词解释

一物一权原则是指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得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

一般期间是指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期间。特殊期间则指有关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期间。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火灾等。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时,在后履行一方未履行其债务或者未提供担保前,有拒绝先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不要式合同是指依法无需采取特定形式订立的合同。

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而允许当事人选择约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民事主体。

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民事主体。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为使第三人获得利益而与他人订立的合同。如指定第三人为受益人的保险合同。

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为自己享有合同权利和取得合同利益而与他人订立的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属于公益法人。

产品责任,即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指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对其制造、销售或者提供的有缺陷产品对他人人身和财产造成的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亲属权是指除配偶以外的其他近亲属之间的以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基本身份权利。

人格利益,是指形成人格权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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