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储存管理制度(新GSP)

药品储存管理制度

文件编码:XX-XX-014-04

药品储存管理制度(新GSP)

为规范本公司经营药品的保管工作,保证经营药品的质量,降低损耗,特制定本制度。

1、验收合格的药品方可入库,仓管员凭验收员签字或盖章收货,对货与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或破损、标志模糊的药品,仓管员有权拒收。

2、药品保管员应按照药品的对温湿度的要求,将药品储存在相应的库区;包装上没有标示具体温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贮藏要求进行储存;药品相对湿度为35%~75%;按照要求采取避光、遮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按照药品的性能分区、分类储存。

特别注意:药品与非药品、内用药与外用药应分开存放;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分库存放;含特殊管理药品的复方制剂专区贮存;拆除外包装的零货药品应当集中存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

避光:系指用不透光的容器包装。棕、黑,无色透明、半透明 密闭:系指将容器密闭 密封: 系指将容器密封 阴凉处:系指不超过20° 凉暗处:系指避光并不超过20° 冷处:系指2-10° 常温:系指10-30°

3、药品按批号及效期远近集中码放,不同批号不得混垛。

4、应对在库药品实行定位管理,“五距”适当,垛间距不小于5厘米,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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