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区域等级的划分

防爆区域等级的划分

一、防爆区域等级的划分

爆炸是物质从一种状态,经过物理或化学变化,突然变成另一种状态,并放出巨大能量。极速放出的能量,将使周围的物体遭受到猛烈的冲击和破坏。

爆炸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爆炸性物质:能与氧气(空气)发生反应并爆炸的物质,包括气体、液体和固体。(气体:氢气、乙炔、乙烷等;液体:酒精、汽油;固体:粉尘、纤维粉尘等)。 2)氧气:空气。3)点燃源:包括明火、电气火花、机械火花、静电火花、高温、化学反应、光能等。

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类:按爆炸性物质的物态,分为气体爆炸危险场所和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二类。

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级:原则是按爆炸性物质出现的频率、持续时间和危险程度划分为不同危险等级的区域。

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的区域等级 爆炸性气体、可燃蒸汽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场所,按其危险程度的大小分三个区域等级。

0级区域(简称0区):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地、短时间频繁地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1级区域(简称1区):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有可能出现的场所。 2级区域(简称2区):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不能出现,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

注:正常情况是指设备的正常起动、停止、正常运行和维修。 不正常情况是指有可能发生设备故障或误操作。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区域等级

爆炸性粉尘和可燃纤维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按其危险程度的大小分二个区域等级。

10级区域: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粉尘或可燃纤维与空气的混合物,可能连续地、短时间频繁地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相当于国际标准的20区)

11级区域: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粉尘或可燃纤维与空气的混合物不能出现,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相当于国际标准的21、22区)

二、防爆仪表的规定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分为: I类:煤矿用电气设备 II类:工厂用电气设备

爆炸危险场所使用防爆电气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必须具备不引燃周围爆炸性混合物的性能。满足要求的电气设备可制成隔爆型、增安型、本质安全型、正压型、充油型、充砂型、无火花型、胶封型、防爆特殊型和粉尘防爆型。

防爆电气设备最高表面温度

最高表面温度对于隔爆型是指外壳表面,对于其余防爆类型是指可能与爆炸性混合物接触的表面。

Ⅰ类电器设备在采取措施能防止煤粉堆积时,最高表面温度不得超过450℃,有煤粉沉积时,最高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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