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2005年7月1日)

广州市实施《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办法

及广州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办法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 /T50353-2005)于2005年7月1日起实行。为使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得到有效实施,同时为更科学地核算建筑工程的容积率,特制定本

办法。

一、《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实施办法:

1.1、建筑物层高2.2米及以上、四面有围护结构的用房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的建筑,内空间净高2.1米及以上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内空间净高1.2至2.1米部分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3、建筑内部设局部复式的,其层高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不足2.2米的部分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4、场馆看台下方空间设计加以利用的部分,净高2.1米及以上的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净高1.2至2.1米部分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5、地下室、半地下室层高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6、建筑物的大厅、门厅以及大型会议厅、工厂车间、仓库、舞台等大空间建筑物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其内部设有通廊、回廊或挑台时,层高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小于2.2米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7、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围护结构的,层高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计算一半建筑面积。只有顶盖没有围护结构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8、地上立体书库、立体车库、仓库等,无结构层的按1层计算;有结构层的按结构层数计算;层高2.2米及以上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9、建筑物外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门廊等,有围护结构的,层高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计算一半建筑面积。只有顶盖没有围护结构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10、建筑物顶部有顶盖有围护结构的用房如梯屋、水箱间、电梯机房、人防用房等,层高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计算一半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廊、亭等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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