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规定

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加强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顺利进行。

2.适用范围

在我公司施工作业的所有外来施工单位。

3.职责

3.1安环部负责对外来施工单位的管理。

3.2安环部、设备所在部门负责对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

3.3外来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本制度。

4.工作要求

4.1发包方在对外发包施工项目时,要根据设计要求及技术标准招用有法人资格和相应企业资质的施工单位,并在开工之前到安环部签订《安全施工协议》以便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

4.2发包方在确定外来施工单位前,要对下列项目进行审查。

4.2.1企业法人资格情况。

4.2.2企业相应的技术等级资格。

4.2.3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4.2.4安全机构及安全专职负责人设置及配备情况。

4.3外来施工单位安全教育由发包方组织进行教育。

4.4不具备安全要求和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的外来施工单位,发包方不准招用,因招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外来施工单位而造成事故,要追究发包方的责任。

5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4.5.1外来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后,要严格遵守企业的一切规章制度,凡发生违反企业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4.5.2外来施工单位动土前,必须到安环部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避免因盲目施工造成地下管网,地下电缆损坏事故。

4.5.3需接用临时电源时,施工单位携带《安全管理协议》到安环部签订《临时用电协议》后按有关规定由公司电工接线架设,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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