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再贴现操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再贴现操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 2005 235号)及《关于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支持扩大“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的通知》(银发 2008 3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于再贴现的商业汇票必须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商业汇票的签发、承兑、背书转让、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应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 再贴现的对象、期限和利率

第三条 再贴现的对象为在当地人民银行开立准备金存款账户且许可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 再贴现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五条 再贴现利率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再贴现利率。

第三章 再贴现业务处理程序

第六条 再贴现以打包方式申请办理。申请金额为商业汇票票面汇总金额,再贴现到期日以打包的商业汇票中最短日期一张为准。申请再贴现的金融机构据此填写《再贴现申请书》,并送交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部门审核。

你可能喜欢

  • 担保申请书
  • 中国人民银行考试真题
  •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 中国人民银行面试
  • 中国人民银行纪念币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