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2008年11月7日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组定稿)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我校关于《广西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评奖对象及原则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在校的全日制研究生,包括非定向生、自费生、定向生和委培生。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与社会奖学金(指政府、国内外组织、个人为研究生设立的奖、助学金)按照排名顺序可以兼得,但同类同名称奖项不予互相加分。
第二条 申请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
(二)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行为准则;
(三)学习刻苦,成绩优良,平均成绩达80分以上,单科不低于70分;
(四)科研态度严谨,科研能力强,科研成果比较突出;
(五)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班级、院(系)、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六)按规定已经缴纳学费、注册;
(七)道德品质优良,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
第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该年度研究生奖、助学金:
(一)违反《广西师范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的规定,该学年内受到违纪处分或仍在留校察看期内者;
(二)学习平均成绩未达80分以上,单科未达70分者;
(三)二年级研究生未按时完成论文选题报告或中期考核者;三年级研究生未按时完成学位论文者;
(四)该年度内未办理请假手续离校或无故不参加校、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大会,点名不到,超过5次者;未请假无故旷课的,累积达5次(以上课老师考勤为依据),研究生运动会考勤3次;
(五)本学年度请病假、事假超过31天者;
(六)无故迟到注册、欠交学费或院研究生会费者;
(七)申请延期毕业者、休学者;
(八)该学年内有补考、重修现象者;
(九)在详细评分权重项中,如有其中一项被扣为零分者;
(十)其它严重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如《广西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广西师范大学公寓管理规定》、《广西师范大学治安管理条例》等)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