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修改前后律师在侦查阶段权利变化[论文]
刑诉法修改前后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变化
摘要新刑法赋予了律师在侦查阶段以辩护人身份会见犯罪嫌
疑人及自行调查取证的权利,本文就此略作分析
关键词刑诉法律师介入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新刑诉法关于侦查阶段律师权利的规定集中在第34条及35条到41条之间,涉及到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知情权等权利,现将刑诉法修改前后侦查阶段律师权利的变化情况分析如下:
1会见权得以细化和完善
1.1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提前
原刑诉法第 96 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新刑诉法第 33 条第 1 款将律师会见嫌疑人时间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新刑诉法的规定使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大为提前,从“第一次讯问后”提前至“第一次讯问之日起”。
1.2律师会见普通犯罪嫌疑人无须批准
原刑诉法第 96 条第2款规定:“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虽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制度,但因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