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

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

七、对病死,但不能确定死亡病因的,逐级上报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经过初步诊断,一般动物疫病时,应在官方兽医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对发病快、死亡率高等重大动物疫情,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对死亡动物及发病动物在官方兽医指导下进行解剖诊断,乡镇政府采取临时性的控制措施,等待上级畜牧兽医局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农业部指定的实验室进行确诊。一旦确诊为重大动物疫病,则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合做好封锁、隔离、扑杀、消毒、深埋或焚烧等无害化处理工作。

九、无害化处理记录,畜主、地址、联系电话、畜禽存栏数量、临床表现、病理剖解、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详细的记录、记载。无害化处理要有完整的记录记载,死亡现场、无害化处理现场拍照留存,官方兽医和相关人员在记录表上签字。

十、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十一、养殖场要看管好掩埋地,应设立明显的标志,当土开裂或下陷时,应及时填土,防止液体渗漏和野犬刨出动物尸体。

十二、参与无害化处理的人员,必须穿戴工作服、帽、统靴;处理后,处理人员必须彻底洗手消毒,所穿戴的工作服、帽、统靴等物品也必须消毒或焚烧销毁。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十三、有奖举报按照《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办法》执行。

十四、认真做好调查统计,秉公执法,填表数据证实,谁签字谁负责,以责依法履行,违规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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