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

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

养殖场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

为了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控制动物疫病,消灭疫源,规范规模场无害化处理工作,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进一步落实《山西省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制度。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时,应当立即报告村级兽医防疫员或责任区官方兽医,并做好临时看管工作。

二、养殖场的畜禽发生疫病死亡时,养殖场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

三、养殖场需配备专业兽医人员,向村级兽医防疫员或责任区官方兽医提供有关资料,协助完成相关工作。养殖场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建立无害化处理设施,在场内下风口修一个无害化处理池、坑、井,加盖、上锁、竖标志,大中型养殖场配备与规模匹配的焚烧炉。

四、养殖场不配合时,向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或者举报。

五、村级兽医防疫员或责任区官方兽医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到现场按照国家相应《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处理,依据流行病学特点、临床特征、病理变化,作出初步诊断,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处理。

六、能确定死亡原因的,对非动物疫病引起死亡的动物,应在村兽医防疫员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用密封性良好的塑料袋、饲料袋或容器装运到辖区内,无害化处理池、坑、井进行无害化处理、消毒,注意加强运输环节的消毒工作和防止病菌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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