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店租赁协议

房屋租赁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肃州区敦煌路惠泽苑1-1-1号门店,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房屋用途该房屋用途为美容院。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租赁期限自2016 年3月22日至2017 年3月21日止。

第四条租金该房屋每年租金为(人民币)大写:伍万叁仟元整,小写:53000.00元。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每年交付一次。

第五条乙方租用房屋的承诺乙方租用该房屋期间,不准转让此房,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用途,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及债权债务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全部自行承担。

第六条甲方对产权的承诺甲方保证在出租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出租该房屋前办妥。出租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维修养护责任租赁期间,日常的房屋维修由乙方承担。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如因自身原因引发火灾,须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租期内门、窗、灯、水暖、地面及房内所有设施等如有损坏,必须及时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九条关于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在租赁期间,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因实际需要进行装修、增添临时建筑物,应书面告知甲方,并征得甲方的书面确认同意后,乙方须向有关城市规划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手续办妥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合同终止1、因国家的需要,市政规划导致拆迁,需要收回场地时,乙方必须无条件的归还房屋。双方各自承担损失,因拆迁给予的所有补偿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主张,剩余房租由甲方退还给乙方。2、本合同自然终止,乙方装修、增添的建筑物无偿归甲方所有。3、室内所有设施完好无损,乙方凭当年合同约定应承担的各项交费发票,由甲方退还乙方房屋设施保证金。

第十一条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1、水、电费;2、暖气费;3、电话、宽带费;4、物业管理费;5、排污费;6、卫生费;7、绿化费;8、房屋租赁税;9、地方部门应收的其它各种费用以及在租赁期间,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

第十二条租赁期满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甲乙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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