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企业内部激励有效性分析

第9卷 第1期2007年1月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HIT(SOCIALSCIENCESEDITION)

Vo.l9No.1Jan.,

2007

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企业内部激励有效性分析

和金生,李军坡

(天津大学管理学院,天津300072)

摘 要:基于委托代理理论,将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企业内部代理成本和监督成本等同于激励成本,并构造出一个企业内部激励成本理论模型,在对模型分析的基础上,给出了激励有效性边界条件,并得出结论:对风险厌恶型代理人来说,激励一般是无效的;对风险偏好型代理人,只有监督程度较高、可置信的惩罚力度较大,代理人自身成本较低,激励才可能是有效的;同时要避免激励的无效,必须给定代理人一定的固定报酬。 关键词:委托代理理论;激励有效性;激励成本

中图分类号:F2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1971(2007)01-0117-04

目前,很多企业都在一定程度上引入/激励0机制以达到提高生产效率的目的。但实践表明,有些公司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效果,而有些公司效果不明显,甚至适得其反。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激励有效的前提条件是什么?本文基于委托代理理论,来探讨激励的有效性。

为便于分析,首先引入委托)代理机制

[1]

一、模型假设

[2]

假设代理人有2种类型,即努力工作e1与不努力工作e2,e=(e1,e2),e1>e2;设代理人选择的概率分别为v(0FvF1)和1-v,即p(e1)=v,p(e2)=1-v,其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v只有代理人自己知道(私人信息),而委托人和监督人都不知道。但代理人努力工作程度为e1时,监督人以1的概率观察到e1;当代理人努力工作程度为e2时,监督人以K(0FKF1)的概率误认为代理人的工作程度为e1。所以给定代理人的类型,监督人观察到代理人努力工作的概率ps(e1)为v+(1-v)K,不努力工作的概率ps(e2)为(1-K)(1

-v),即:

P2(e1)=v+(1-v)K,Ps(e2)=(1-K)(1-v)

(1)

设当代理人类型为e1时,其以1的概率向委托人报告真实类型;当其类型为e2时,以L(LI[0,1])的概率向委托人报告e1(假信息),以1-L的概率报告其真实类型。即代理人向委托人报告自己的类型概率分别为:e1类型概率为v+L(1-v),e2类型概率为(1-L)(1-v)。

Pa(e1)=v+L(1-v),Pa(e2)=(1-L)(1-v)

(2)

其中,v、L都是代理人的私人信息,委托人和

设存在委托人(Principal)、代理人(Agent)和监督人(Supervisor)等三个参与人,三者之间的关系是:代理人和监督人都只对委托人负责,由委托人给付监督人和代理人工资。其中,委托人委托代理人负责生产某种产品,而监督人对代理人的工作努力程度进行监督,并对委托人负责。因此就出现这样一个问题,即委托人应怎样与监督人和代理人签订激励性委托协议,通常用线性合同来进行研究(w=A+Bq,讨论B的大小)。但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容易出现道德风险问题,即代理人和监督人都有可能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这就涉及到激励的有效性问题。所谓激励的有效性,本文定义为:如果委托人给代理人和监督人某种激励(B>0),由委托人承担的实际单位产品的代理成本(委托人付给代理人的报酬)和监督成本(监督人的报酬)之和,比没有这种激励(B=0)下的单位成本要低的话,我们认为这种激励是有效的,否则称为激励无效。为表述方便,在下文中将称代理成本和监督成本之和为激励成本。

收稿日期:2006-08-16

作者简介:和金生(1947-)男,河北定兴人,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战略管理、创新管理、知识管理研究;李军坡(1976-),男,河北

石家庄人,博士研究生,从事战略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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