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管理办法

票据管理办法

票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票据管理,规范收费工作,维护单位财经秩序,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局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单位在提供服务、收取各类款项以及从事其他经济活动时开具、收取的合法凭证。

第四条 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检查、监督局内各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票据的适用范围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下列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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