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一:

黑龙江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黑龙江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以下简称“省教改项目”)管理,确保立项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 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教高 2007 14号)、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 黑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和第四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结合黑龙江省高教强省建设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教改项目立项是指由黑龙江省教育厅组织评审并批准立项的省级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省教改项目主要面向全省高等院校教育工作者择优立项,旨在促进高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管理,加大教学投入,培养高素质人才,培育高水平教学成果,不断提高高等教育质量。

第三条 省教改项目的组织实施,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的基本规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围绕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难点和热点问题以及教育教学中的新情况开展研究与改革,力求实效。

第四条 省教改项目立项的主要范围与分类

省教改项目立项的主要范围是高等学校的办学定位与办学特色、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资源共享、教学管理与教学质量保障、教育教学特色培育等方面的研究与实践。

根据研究的内容,省教改项目一般可分为七个类别。

1.综合性研究:是指对黑龙江省乃至国家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中相对宏观的问题进行的战略性、全局性的研究与实践,主要包括区域高等教育的结构与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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