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福建会后综合)
从事破产法业务的人必须知道的东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
(10年4月福建会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一、(破产原因)债务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
(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
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存在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一)债务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且无争议,或者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二)债权人提出清偿要求;
(三)债务人客观上缺乏清偿能力。
债务人与债权人以对账单等形式确认债务且无其他证据推翻的,视为对债务无争议。
债务人对到期债务未能清偿且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可推定债务人以默示方式停止支付:(一)债务人被吊销营业执照且未依法进行清算;(二)债务人被解散或者终止营业且未依法进行清算;
(三)债务人法定代表人隐匿且无其他人员负责财产管理与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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