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的税务处理

股权激励的税务处理

目前,我国大量非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正在进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其中一个重要措施就是在治理层和骨干员工的薪酬计划中增加股权激励安排,并在实践中进行着各种探索,但在这些公司的方案中均未提及如何处理被激励对象的征缴税收问题。

结果,一方面股权激励的实践突飞猛进,另一方面相关配套政策滞后,造成实践中因无直接政策规定或对有关的政策理解不同而出现企业和税务主管部门之间的纠纷。

股权激励的税务处理

一、我国对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税收规定

在分析股权激励计划的税收前,先要明确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体系。对受益人个人来说,和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税收是两类:

第一类是工资、薪金所得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45%;

第二类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和财产转让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对企业来说,则是与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企业出资能否计入企业成本,抵扣企业的所得税税基。 国家税务总局在1998年出台了《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文),这个《通知》是目前可以适用于我国各种股权激励计划的针对性最强的一个规定,反映了现行对股权激励计划的税收政策。

二、国税总局明确股权激励所得个税征收方式

继2009年8月31日公布《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总局9月2日又下发《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对股权激励个税政策的若干执行问题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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