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请销假制度

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的请销假制度,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

附件1:

机关、事业单位请销假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的请销假制度,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管理文件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现将有关休假管理制度规定公布如下,请局机关全体人员及局属各管理单位认真按制度执行。

一、病假

(一)病假凭医生证明两天以内的须经科室负责人批准, 超过两天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二)病假证明与职工请假呈批表应及时(三天内)报组织人事科备案。

(三)因急诊来不及请假时,应尽快以电话等方式说明情况,并在事后补办有关请假手续。如无病历证明,则按事假处理。

二、事假

(一)1、工作人员请假一天,由科室或所属单位负责人批准;超过两天,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三天,须经局长批准。

2、科室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领导批准。3、副职领导请假,由正职领导批准。4、局属事业单位中层领导请事假一天以上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如因身在外地或交通原因未能填写请假呈批表的,可先通过电话请示科室或所属单位负责人,事后须及时补办书面手续,如未按上述手续办理的将视为旷工处理。

(二)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的,21~3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80%计发(日基本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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