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妊娠药品监督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药品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监督管理,平衡男女性别,构建和谐社会,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终止妊娠药品主要是指下列药品:

1、米非司酮片(别名:抗孕酮)

2、米索前列醇片

3、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别名:利凡诺注射液、雷佛奴尔注射液)

4、催产素注射液(别名:缩宫素注射液)

5、卡前列甲酯栓(别名:卡孕栓)

第三条 X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股室负责辖区内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终止妊娠药品的宣传和监督管理工作。

办公室负责牵头协调实施终止妊娠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工作机制,督促各股室落实终止妊娠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稽查股要把终止妊娠药品监督管理列入日常监管范畴,及时查处非法经营、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违法行为。 业务股要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监督管理的力度,督促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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