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的调剂制度与操作规程

药品调剂与操作规程

一、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

剂工作。

二、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

三、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四、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五、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六、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七、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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