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编制工作标准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编制工作标准

1 目的

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编制和管理工作,统一并确保《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质量。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由本站受理质量监督的工程项目。

3 职责

3.1 质量监督站站长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审核、签字和确认,对报告负领导责任。

3.2 质监组组长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编制、自审和签字确认,对报告负主要责任。

3.3 业务技术科负责审查、校对、打印、加盖公章,对报告的文印质量及档案管理负责。

4 工作程序

在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质量监督组长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将质监档案一并移交到业务技术科。

4.1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和监督工作概况;

(2)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执行的下列质量行为的监督意见:

a)有关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b)执行工程建设程序的情况;

c)质量行为与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3)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意见:

a)地基基础工程的监督抽查(包括监督检查)情况;

b)主体结构工程的监督抽查(包括监督检查)情况;

c)有关装修装饰、安装工程的监督检查情况;

d)有关工程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e)见证取样试验及竣工抽查检测情况;

f)对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的监督意见。

(4)对工程质量文件、检测资料的监督意见;

(5)竣工验收监督评价及建议:

a)对工程竣工验收组织及程序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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