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实施办法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实施办法
【颁布单位】 吉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830827
【实施日期】 19830827
【章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实施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增强企业职工
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鼓励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一个良好的
工作秩序和生产秩序,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现
代化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
职工。
【章名】 第二章 奖励的种类和权限
第三条 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
工作)者、劳动模范等称号。
第四条 记功、记大功,均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厂长(经理)决定
。
第五条 企业的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厂
长(经理)授予;系统的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
授予。
第六条 通令嘉奖,根据企业提名,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各级人民政府
决定。
第七条 晋级,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
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由企业厂长(经理)决定。
第八条 授予劳动模范称号,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章名】 第三章 奖励的条件和标准
第九条 职工在具备《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五条所列的表现之一者
,均应给予奖励。
第十条 企业对于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和授予先进生产(
工作)者、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其标准可从企业
的实际出发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 各种一次性奖金,均由企业的劳动竞赛奖的奖金总额内列
支。根据国务院规定,劳动竞赛奖金总额最多不得超过职工标准工资总额
的百分之一。
【章名】 第四章 奖励的实施
第十二条 企业在开展“先进生产者运动”中,可视实际需要,根据
条件随时对职工记功。记功、记大功的职工表彰授奖大会,除特殊情况外
,应定期举行,一般可一年举行一次。
第十三条 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授予先进个人的一种荣誉称号,企
业应结合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在记功基础上,每
年评选一次。为保证质量
,各企业的先进生产(工作)者数额一般不得超过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
第十四条 对记功或记大功、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职工,
应颁发证书或奖状。证书由省劳动局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 为了加强对职工的考核,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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