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防治办法

重大危险源瓦斯治理监控手段及

管 理 制 度

一、 一般规定

1、采掘工作面在采掘前,必须对采掘面的瓦斯涌出量进行

认真预测,因地制宜地选择合理的通风方式、配备风量、采取相应的治理瓦斯措施,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2、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 过 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 1.0﹪,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 20m 以内风流中 的瓦斯浓度达到 0.5﹪,严禁爆破。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 20m 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 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3、回采工作面回风隅角瓦斯浓度应按采煤工作面风流瓦斯浓度的要求进行管理。

4、矿井必须从采掘设计和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

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 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5、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矿井

必须制定停风、恢复通风、 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

6、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

栅栏,揭示警标,禁止 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 3.0﹪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 24h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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