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促进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含中关村亦庄

第一条 为了促进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含中关村亦庄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开发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北京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开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开发区内使用公共供水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水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开发区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对新增用水实行总量控制,严格限制耗水量大的建设项目,对各行业和居民生活用水逐步实行定额管理。

第四条 开发区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节水办)负责节约用水的日常工作,组织、监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在业务上受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的指导。

第五条 节水办和各用水单位应当深入地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员的节约用水意识。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北京市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管理办法》,节约用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应当采用节水型的工艺、设备和器具。

第七条 建设项目立项前,建设单位应在申报立项的同时,将项目建议书抄送节水办。

第八条 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提出节水设施用水计划,报节水办审批。未经批准的,发展计划局不批准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

第九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必须有节水设施的设计篇章, 其主要内容应包括设计依据、所采用的节水设施及其预期效果。节水设施的设计篇章应报节水办审批。未经批准的,规划局不发给建设工程许可证。对节约用水方案有重大争议的,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审核决定。

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节水设施的设计进行施工,保证节水设施的工程质量。节水设施的设计确需变更的,须经节水办批准。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竣工,建设单位应向节水办申报验收。验收合格的,由节水办通知供水部门供水。不合格者,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供水部门不予供水。

第十二条 对各用水单位的生产、生活用水实行计划管理。对月用水量3000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其年度计划用水指标由节水办报开发区管委会审定后下达;对月用水量不满3000立方米的单位,其年度计划用水指标由节水办审定下达。对各单位计划用水指标执行情况统由节水办进行考核。对超计划用水单位,按《北京市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征收管理办法》实行1倍至30倍的累进加价收费(详见附件)。

第十三条 征收的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上缴区财政,作为节约用水管理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开发区负责供水的单位和各用水单位房屋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加强对供水、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的管理、维修、保养,防止跑水、冒水、滴水、漏水。

第十五条 各用水单位应当采取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降低耗水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要指定主管机构或人员负责本单位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接受节水办的业务指导,参加相关培训活动。企业应把节约用水措施纳入企业技术改造计划。

第十六条 各用水单位要按照《北京市用水单位水量平衡测试管理办法》的要求,每三至五年作一次水量平衡测试。在水量平衡测试中若发现有浪费用水现象的,用水单位必须及时采取措施整治改进。

第十七条 各单位空调冷却水、设备冷却水应当循环使用,不得直接排放;不得选用国家和本市已明令淘汰的用水设备、器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止使用节约用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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