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等级认定管理办法

云南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等级认定管理办法

登记编号:云府登745号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 第 14 号

《云南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等级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6月3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七次局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施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云南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 等级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和规范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深入持久开展,促进我省各类煤矿建立起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实现煤矿安全状况的根本好转,根据《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煤安监办字〔2004〕24号)及《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境内的煤矿生产矿井,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矿井申报一级、二级、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矿井及国家级达标矿井的考核评定。

第三条 各类煤矿矿井应当按照《云南省煤矿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标准》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和管理,煤矿自评达到建设标准后,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经县(市、区)、州(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逐级审核合格后,向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申报等级认定。

第四条 省属煤矿分别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初验合格后,向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申报等级认定。

第五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矿井评级的专业分为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灾害防治、安全管理和地面设施与矿容矿貌八个专业。

第六条 申报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矿井应当具备:

1.实现安全目标。凡年度内发生过一次3人及以上死亡事故的煤矿矿井取消当年评比资格;

2.申报二级达标矿井的煤矿,上年度应当被评定为三级达标矿井;申报一级达标矿井的煤矿,上年度应当被评定为二级达标矿井,本年度未发生死亡事故;申报国家级达标矿井的煤矿,上年度应当评定为一级达标矿井;

3.矿井生产布局合理,采掘接替关系正常;回采率达到规定要求;本年度无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 4.未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采煤工艺、支护方式和设备、材料;

5.安全培训机构、人员、经费满足安全教育培训和提高职工专业素质需要,做到培训制度化,全员教育培训率100%,主要煤矿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6.矿井应当有核准的足够风量,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建立安全监控、瓦斯抽放和防灭火系统; 7.制定并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评比及奖惩制度。

第七条 在达到本办法第六条必备条件的基础上,一级、二级、三级达标矿井的考核标准如下: 1.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平均得分为90分及以上,且通风专业、安全管理专业达到一级,另外6个专业中,达到一级的专业不少于3个,其余专业不低于二级。 2.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平均得分为80分及以上,且通风专业、安全管理专业达到二级,另外6个专业中,达到二级的专业不少于3个,其余专业不低于三级。

3.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平均得分为70分及以上,且八个专业中,没有不达标的专业。

第八条 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由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属煤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报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核准命名;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由州(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属煤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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