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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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国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工程项目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更好地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所提供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建设项目规划、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的县计划生育服务站、中心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和普通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城市区(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村级计划生育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农村社区建设,统筹安排。

第四条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和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人民群众的需求,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条件以及社会发展对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

第五条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必须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亲切、温馨的建设理念,适应“面向基层,深入乡村,服务上门,方便群众”的服务方式,满足农村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监测、培训指导、药具管理、计划生育事故求助以及转诊服务等全程服务的需要,做到功能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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