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以下简称“次级债”)的募集、管理、还本付息和信息披露行为,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资独资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次级债,是指保险公司为了弥补临时性或者阶段性资本不足,经批准募集、期限在五年以上(含五年),且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

第四条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所获取的资金,可以计入附属资本,但不得用于弥补保险公司日常经营损失。保险公司计入附属资本的次级债金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具体认可标准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五条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不得募集次级债。

第六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次级债的募集、管理、还本付息和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你可能喜欢

  • 保险公司管理
  •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 债务融资工具介绍
  • 巴塞尔协议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 施工成本
  • 施工企业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