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
可用于教育法规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与实施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共七章五十六条,于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从1992年1月1日起施行。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他们关系着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康,关系着国家的前途命运。《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颁行填补了我国法制建设的一项空白,为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一、立法宗旨和意义
(一)立法宗旨
1、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身心指人的生理、心理两个方面,身心健康指生理与心理的健康。
未成年人不同于成年人,他们在生理、心理上具有自身突出的特点:生理方面,未成年人身体的各种器官发育尚不完备,显得非常柔弱;青春期的未成年人身体发育速度加快,并渐趋成熟,特别是性成熟所产生的性差别明确化及性本能出现,身体各器官及功能急剧变化,此时,他们对物质、精神上的渴求极为强烈。这种生理变化使他们在适应社会方面常遇到困惑与不安,若不能及时地加以保护与引导,很容易导致人格、心灵的扭曲。心理方面,童年期的未成年人对成年人的依恋感、依赖性较强,角色意识、自我中心意识较强;青春期的未成年人心理上渐趋成熟,独立意识产生,对成年人的依赖性减弱,情感色彩强烈,易冲动,此时的心理矛盾性明显,心理处于较复杂的状态。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正处于一个由不成熟向成熟的过渡时期,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等思想体系也正处在形成之中。这个时期非常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等方面给予特别的关心、爱护、引导与帮助。
2、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合法权益是指公民实际享有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利益。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就是国家、社会、学校、家庭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和利益,防止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发生,并对已被侵害的未成年人的权益予以救助和回复。
贯彻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要求全体公民、家庭、城乡基层性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武装力量和国家机关在实施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中,要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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