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监管机构公务员教育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邮政监管机构公务员教育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2007-12-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邮政监管机构公务员教育培训工作,提高邮政监管队伍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十一五”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邮政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培训是指邮政监管机构公务员参加的各类教育和培训活动,包括新录用人员的初任培训,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和其他教育培训等。

第三条 邮政监管机构的教育培训工作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讲求实效、学用一致、保证质量的原则,采用组织调训与自主选学、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境内培训与境外培训相结合等方式,科学规划,严密组织,分级分类进行。

第四条 教育培训工作要从邮政业发展和邮政监管工作需要出发,以促进邮政法制建设、保障普遍服务和强化市场监管能力为重点,采用培训班、进修班、研讨班、专题讲座、形势报告会、远程电化教学、下发课件等方式,全面提高邮政公务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国家邮政局人事司负责对全国邮政监管机构教育培训的统一管理,下达并监督落实国家邮政局年度培训计划,指导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的教育培训工作,组织管理高级公务员任职培训和出国培训。国家邮政局各司局负责组织实施邮政监管系统专门业务教育培训计划项目。

第六条 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教育培训第一责任人,负有组织开展本单位教育培训工作的责任。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综合处是本单位教育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应有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章 培训类型及条件

第七条 公务员培训分为国内培训和国外培训。在职公务员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国外培训时间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八条 国内培训包括: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更新知识培训等。国家邮政局原则上每年负责组织一次邮政监管机构公务员初任培训和任职培训。

第九条 初任培训是指对经考试新录用进入邮政监管机构,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培训。通过培训,使新录用公务员了解国家机关的工作性质、特点和行为规范,初步掌握即将从事的工作所需的基本知识、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等。初任培训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时间一般不少于10天。初任培训合格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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