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侦查阶段的律师身份变迁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发展中,侦查阶段律师的参与实现了从无到有、从提供法律帮助到明确辩护人身份地位的过程。在明确了其法律地位后,从力量对比平衡与制度精细规划保障等方面进一步研究有利于真正实现侦查阶段律师的权利。这也是保障人权精神在我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

21 0 2年

法商论坛

第一卷

论我国侦查阶段的律师身份变迁 屈访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 0 8 ) 1 0 1 摘要: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发展中,侦查阶段律师的参与实现了从无到有、从提供法律帮助到明确辩护人身份地位的过程。 在明确了其法律地位后,从力量对比平衡与制度精细规划保障等方面进一步研究有利于真正实现侦查阶段律师的权利。这也是保障人权精神在我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 关键词:侦查阶段;律师;律师权利义务;

我国刑事诉讼法于 17 9 9年制定,经 19 9 6年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修正,后又在 2 l年十一届人大第二十二次会议中初 O 1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草案 )。两》次刑事诉讼修正案进一步明确了侦查阶段律师的权利义务, 对其身份也有了更确切的定位。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等的权利进一步关注,是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天平的又一次调整。 一

我国刑事诉讼修改中侦查阶段关于律师的相关规定

( )17 - 9 9年刑事诉讼法侦查阶段缺失律师参与 17 9 9年刑事诉讼法侦查阶段没有明确规定律师的参与, 而在第一百一十条中规定: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七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并却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 或者在必要时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从此可以见律师作为辩护人参与诉讼中的时间至迟为开庭前七日而缺失在侦查阶段的参与。 ( )19二 9 6年的刑事诉讼修改明确了律师介入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权 19 9 6年刑事诉讼修改了律师参加诉讼的时间,加以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 起,可以委托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而此时学者们对律师

在此阶段是不是诉讼的参与人及其法律地位有不同见解,认为他们是犯罪嫌疑人的委托律师、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帮助者等。 ( )2 l三 O 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草案)》第三、六条明确了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地位 2 l年刑诉修正案 ( O1草案 )第三、六条更是在针对 9 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中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响应了众多学者、法律人的呼吁。此时律师可以以辩护人的身

份会见犯罪嫌疑、代为申请取保候审、以及代理申诉控告等方式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等刑事诉讼修改案及草案说明提及了侦查阶段中律师参与从无到有。地位从法律帮助人到辩护人地位的转变,是人权思想在我国程序正义中的又一体现。侦查阶段没有律师的参与或者大量限制律师的参与都不利于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在开庭前七日作为辩护人参与案件,对案件的参与时间、 程度都很有限,在对抗式的庭审过程中易出于一种被动状态。 但当规定了侦查阶段律师的法律帮助权甚至进一步规定了律师的辩护人身份时,怎样更好的落实和保障好这份权利就成了当前的主要矛盾。

二、律师在侦查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立法上针对侦查阶段律师参与的相关规定的变革是侦查阶段公检法、律师权力平衡的调整。在现实司法过程中,我国律师在侦查阶段权利的实现仍然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侦查阶段公检法、律师之间力量对比不均衡一)侦查阶段,公安和检查院在对案件的侦破、对犯案人员的调查方面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侦查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具有保护人名惩罚犯罪的功能。在现有的条件下,他们会担心律师介入侦查阶段后是否会影响案件的侦破率问题。而律师作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独立诉讼参与人,出于职业道德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要尽量维护其当事人权利。在这种对抗拉力赛中,律师并不占优势若法律不进一步明确具体规定明确其地位后的权利,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仍然只会是徒有其表。 ( )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身份,但没进一二步规定相应的权利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发展而言,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介入呈现一个从无到有、从有到优的过程。19 9 6年介入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2 l O 1年的修正案 (草案 )又明确了辩护人地位,这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保护的又一进步,也为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发挥其应该有作用提供了法律保障。 但是,我们应该明确的看到,侦查阶段作为刑事程序中搜集证据定罪量刑等最重要的环节之一,仍然没有细化和保障律师在改变身份后,权利义务改进一步如何保障的问题。 ( )侦查阶段律师诉讼权利有限且得不到有效保障三侦查阶段的律师作为辩护人有法律帮助权,可以提供法律咨询

、代为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罪名、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及其他。但即使修改后《律师法》也进一步明确了律师个方面的权利,在实践中仍然出现《师法》与《律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冲突, 在法院、检察院、律师协会等个方面来看存在着价值冲突和现实操作的难以实现性。从而导致在现实中仍然存在会见通信难、调查取证难、其他相关权利实现难的情况。而刚提出的刑事程序修正案 (草案 )也难免可能碰上类似的问题。

三、明确律师侦查阶段辩护人身份后的进一步对策我国现今仍然存在着通过刑讯逼供或者变相刑讯逼供的 方式取得非法言词证据,进而从言词证据入手取得相应实物证据来证明犯罪事实。现在也有类似于这种在侦查阶段的有罪推定侦查方法存在。

11 4

论我国侦查阶段的律师身份变迁

论我国侦查阶段的律师身份变迁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