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学习要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学习要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共8章71条,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其他设备租赁等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规定了政府安全监督 责任、内容和方式,确定了违反《条例》规定的处罚方式。学习《条例》应重点把握以下内 容。

1、主体与责任

安全主体的确立和安全责任的划分是安全生产管理最主要的内容。针对我国以往工程安 全管理存在的责任主体含混,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各主体应负的责任、义务不清,相互之间责 任关系划分不明,安全责任不落实等问题,《条例》以参与建设活动各方主体为主线,分别 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机械设备租赁单位、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的安装、拆卸单位等其他有关单位和 政府部门的安全责任。

1、关于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居主导地位,对建设工程的安全 生产负有重要责任。《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概算中确定并提供安全作业环境和安 全施工措施费用;不得要求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 定,不得任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有义务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所需的有关资料,有责任将 安全施工措施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有施工资质的单位等。

2、关于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监理单位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条例 》规定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

3、关于施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处于核心地位,《条例》 用了较大篇幅对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做了全面、具体的规定,包括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项 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做了全面、具体的规定,包括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安全 责任、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等。同时,《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建立企 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在施工前向作业班组和人员作出安全施 工技术要求的详细说明,应当对因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采取 专项防护措施,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操作 规程。《条例》还对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使用、作业和生活环境标准等做了明确规定。

勘察、设计单位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机械设备租赁单位、 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的安装、拆卸单位等其他有关单位的活动,都与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密切相关,《条例》也规定了他们在建设工程活动中应当承担的安全责任。

2、政府安全监管七项制度

1、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和拆除工程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发报告 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施工单位 资质等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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