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01任务[1]

××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检刑诉字[2000]

第××号

被告人刘××,男,19××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省××县人,××市××公司勤杂工,住××公司平房3排13号。2000年5月8日,被告人刘××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市看守所。

被害人许××,××市××公司经理。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0年5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00年5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现查明:

被告人刘××平时因工作琐事,对其公司经理被害人许××怀恨在心,并蓄谋报复杀人。2000年5月10日,被告人刘××为达到报复杀人的目的,从公司木工房朱××处慌称修理桌椅借得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当日中午1时30分许,被告人刘××窜至被害人许××正在午休的三楼办公室(333室),见许××在办公室里间里午睡,而办公室外屋沙发上经理秘书侯××正在休息,于是刘××谎称有一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报告,将侯××支走。侯走后,刘××将房门反锁,窜入里间,趁许××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木工凿击打十余下,致使许××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刘××作案后逃离现场,当日晚8时许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犯罪事实,有证人证言,物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等为据,被告人刘××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以报复杀人为目的,残忍地将被害人许××杀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书记员:×××

2000年6月×日

(院印)

附:1、被告人刘××现押于××市看守所。

2、证人名单一份,证据目录一份。

3、本案卷宗×卷××页。

××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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