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 01任务

01任务

XX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刑诉字[2005] XX号

被告人刘XX,男,19XX年X月X日,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XX省XX县人,XX市XX公司职工,家住XXXXX,暂住XX市XX公司平房3排13号。1998年8月,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XX,受到行政警告处分;1999年9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8包、衬衫一件和250元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2005年5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被害人许XX,XX市XX公司经理。

本案由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XX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查明:

2005年2月,被告人刘XX因为在XX公司工作期间有偷摸的行为而未能发到1997年度的奖金,遂对XX公司经理许XX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05年5月10日,被告人刘XX上班后,到公司木工房找朱XX谎称要修理桌椅借来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被告人刘XX到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杀人。下午1时30分许,被告人刘XX趁许XX在3楼333房间午休之际,借故支开同在333房间休息的经理秘书侯XX,并将房门反锁,取出随身携带的羊角锤、木工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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