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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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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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 综合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交通厅

发布日期: 1997-3-10

法规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对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通基本建设工程实行“政府监督、施工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条 河南省交通厅主管全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授权省厅质监站代表省交通厅对全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管理。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是政府对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进步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改革。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技术规范、规程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对交通基本工程质量和建设行为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督和检测单位在工程实施阶段都应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凡在本省境内新建和改、扩建的交通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含外资、合资)及附属工程和配套服务设施,均应由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实施监督。大、中工程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人员

第五条 河南省交通厅主管全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按照交通部关于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省交通厅高“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监督站”(以下简称省质监站);各地、市交通局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站(以下简称地、市质监站)或设专职的质量监督人员;县(市、区)交通局不设监督机构,必要时可由地、市质监站委派质量监督人员。

第六条 各级质监站为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隶属同级交通主管部门,业务上受上一级质监站指导。

第七条 各级质监站应根据专业结构合理、配套的原则,按工程监督范围,并征求上级质监站意见后,由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确定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质监人员)数量。各级质监站中,直接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应不少于人员总数的75%。质监站主要负责人应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八条 省质监站设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地、市质监站应设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室。

第九条 质监人员的岗位资格分为监督工程师和监督员。各级质监站和质监人员必须经上一级质监部门考核、认证,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各级质监站应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技术规范、规程、定额和质量检验定标准等,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促使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实现批准的工程建设规模和目标。

第十一条 省质监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颁发的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社会监理和试验检测的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质量监督、社会监理和试验检测的办法、制度,经省交通厅批准后贯彻实施。制订地、市质监站的主要职责。

(二)规划管理本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社会监理和试验检测工作;组织全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社会监理和试验检测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全省各地、市级质监站及其人员的考核发证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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