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广告审批流程

药品广告审批流程

药品广告审批流程

药品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形式发布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的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药以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的广告。

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有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提出对违法药品广告进行查处的责任。

(1)普通药品广告,需经广告主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取得药品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

(2)需在异地发布的药品广告,需持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文件,经广告发布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换发广告发布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

(3)利用重点媒介发布的药品广告医疗广告的审批

广告客户必须持有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方可进行广告宣传。申请办理《医疗广告证明》,应当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医疗广告的专业技术内容。

3.有关卫生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

4.诊疗方法的技术材料。

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营业登记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县(区)级和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在10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提交的证明材料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审查广告内容(中医医疗广告内容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决定,符合规定的,出具《医疗广告证明》。 对发布医疗广告的要求

1.《医疗广告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变更广告内容或有效期满,必须重新办理《医疗广告证明》。

2.发布户外医疗广告,必须持《医疗广告证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发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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