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8%82现场制售食品活动管理规范(试行)

商场和超市现场制售食品活动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商场超市现场制售食品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食品消费安全,根据 食品安全法 、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 浙江省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 、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及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中的商场超市现场制售食品活动,是指以商场超市为经营主体的食品现场制作(加工)、销售的活动。

以商场超市为经营主体是指商场超市中现场制作(加工)的食品在出售时要由该商场(超市)统一结算,且经营场地在商场超市之内。不包括单纯租赁商场超市场地,以自己名义经营,有独立进出口的经营者。

第三条 食品现场制售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当:

(一)在上岗前取得健康证明;

(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三)患有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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