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学习记录

( 1) 要根据《条例》,规范各方主体的行为。建设工程项目, 具有投资大、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生产环节多、参与方多、影响质量形成的因素多等特点, 不论是哪个主体出了问题, 哪个环节出了问题, 都会导致质量缺陷、甚至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因此,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最基本的原则和方法就是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 有关各方对其本身工作成果负责。《条例》第二、三、四、五章中首次对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作了明确规定, 各方主体的行为得以规范, 真正体现了“谁的工程谁负责、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监理谁负责”的原则。

( 2) 要根据《条例》。强化工程监理职能。随着建设监理队伍的壮大和有关法规的完善, 工程监理已经成为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条例》规定了强制监理的范围、要求、规范, 在第五章中赋予监理的法定权力, 明确工程监理的规范行为, 强调工程监理的公正性, 充分发挥工程监理应有的监督作用。

3 加强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条例》第七章规定,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收稿日期: 2000- 12- 20 督管理制度, 明确了政府质量监督的法律地位。这是对我国多年来实践经验的肯定, 也是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 同时又是全面落实《建筑法》关于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要求的有力措施。《条例》规定,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 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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