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质量监督实施指南

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质量监督实施指南

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质量监督实施指南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建[2000]151号文《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义》、建设部建建[2000]142号文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设部第78号部长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市建筑安装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质安管[2000]1134号),结合本市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质量监督实施指南。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一)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是否符合国家及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工程项目采购的材料、设备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4、工程项目的结构安全、使用功能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

1、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按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督市、区(县)两级管理的要求,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按国家规定交纳质量监督费。

2、质量监督机构在受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时,应审查如下资料:

(1)、天津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质量监督申报表;

(2)、工程项目报建登记表;

(3)、工程项目立项批复(计划);

(4)、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

(5)、工程项目施工合同;

(6)、工程项目监理合同;

(7)、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审查建设单位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通知书》,对文件资料短缺,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项目,通知其补办齐全符合规定后,方可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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