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市政公用工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结合我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的特点,特制定本实施细 则,从而规范和推动我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市政标化工地)创建活动的开展。

第二条 省市政标化工地工程项目的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和实际效果

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安全文明管理的示范工地。

第三条 省市政标化工地的创建实行备案制和参选制两种。在浙江省内

所有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企业都应开展标化工地创建活动,并向当地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主管单位和市政行业协会报送备案表(见附件一)进行备案;要求参加创建省市政标化工地的施工企业应在备案的基础上填报省市政标化工地参选表(见附件二)和编制创建市政标化工地专项方案。

第四条 全省范围内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企业都应按照国家和省住房

和城乡建设厅的要求,积极开展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活动,自觉执行政府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相关法规和行业制定的自律规定,以人为本、关爱生命、注重民生,为创建平安浙江、小康和谐社会承担社会责任 。

第五条 受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浙建建 2005 41号文),省市政标化工地的评选和推荐工作由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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