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师处方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师处方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师处方管理制度

(一)执业医师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二)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由门诊药房保管。

(三)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不得带出医院;如果患者确需要在家中使用,必须由医院派医务人员带注射剂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并及时将使用过的空安瓿送交药房进行登记。

(四)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院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处方:①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②患者户籍薄、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③代办人员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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