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人事制度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一、 人事调动制度

第一条 人员调动必须坚持岗位工作需要,专业对口,按正常程序办理。

第二条 院内各科室调动按下列程序办理: 1、医师调动,由医务科提出,会同人事与有关科室协商后,报主管院长,医院管委讨论批准。

2、护理人员调动,由护理部提出,会同人事与有关科室协调后,报主管院长,医院管委讨论批准。 3、后勤人员调动,由后勤有关科室提出,经人事与有关科室商定后,报主管院长,医院管委讨论批准。

4、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医院管委可以随时调动任何工作人员。上述院内调动,都必须由人事管理处填写科室调动表,任何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到新岗位报到。

第三条 外单位人员要求调入我院,必须是岗位专业急需人员,调入对象需上级主管部门及原工作单位同意(县内)后由相关职能部门考核、评定后递交院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四条 外单位调入人员自调入之日起,工资参照正式职工发放,奖金等福利参照同类(同年工作)人员执行。

第五条 对要求调出人员,在科室工作允许的前提下,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所在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相关职能部门,经医院管委同意,由人事科办理调出手续。凡公派进修、学习、培训等人员要求调离本院的参照医院再教育合同处理(进修学习后工作不满5年者不得调离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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