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塞尔协议

新巴塞尔协议

新巴塞尔资本协定简称新巴塞尔协议或巴塞尔协议II(英文简称Basel II),是由国际清算银行下的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BCBS)所促成,内容针对1988年的旧巴塞尔资本协定(Basel I)做了大幅修改,以期标准化国际上的风险控管制度,提升国际金融服务的风险控管能力。 新巴塞尔协议形成史

为强化国际型银行体系的稳定,避免因各国资本需求不同所造成不公平竞争之情形,国际清算银行下的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于1988年公布以规范信用风险为主的跨国规范,称为巴塞尔资本协定。然而Basel I未涵盖信用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而信用风险权数级距区分过于粗略,扭曲银行风险全貌,加上法定资本套利(regulatory capital arbitrage)的盛行,以及近几年大型银行规模及复杂度的增加,也都凸显巴塞尔协议的不足。

1996年的修正案将市场风险纳入资本需求的计算,于次年底开始实施。

1999年6月,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公布了新的资本适足比率架构(A New Capital Adequacy Framework)咨询文件,对Basel I做了大量修改。

2001年1月公布新巴塞尔资本协定草案,修正之前的信用风险评估标准,加入了操作风险的参数,将三种风险纳入银行资本计提考量,以期规范国际型银行风险承担能力。 2004年6月正式定案,并希望在2006年年底以前,大多数的国家都能采用此架构。 新巴塞尔协议的三大支柱

新巴塞尔资本协定强调的三大支柱:

1、最低资本要求(Minimum Capital Requirements):即最低资本充足率达到8%,而银行的核心资本的充足率应为4%。目的是使银行对风险更敏感,使其运作更有效。 其中信用风险资本计提包括:

标准法 基础内部评等法 进阶内部评等法

2、监察审理程序(Supervisory Review Process):监管者通过监测决定银行内部能否合理运行,并对其提出改进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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