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新华区、桥西区、长安区、桥东区、郊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所有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石家庄市市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的政策。

第三条(略)

第四条(略)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本市市区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列入本市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

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城镇私营企业等。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含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城镇户口临时工)、退休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均为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第三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略)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6.5%缴纳;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作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行政机关单位列“经常性支出”的“社会保障费”;事业单位列“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障费”(专职从事经营活动的职工缴费列“经营支出”的“社会保障费”);企业单位列“应付福利费”,“应付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第十三条职工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第十四条私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职工,以本市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

第十五条新建单位或用人单位当年新参加医疗保险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本市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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