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全民健康工程,促进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落实,加强项目工作的信息化管理和绩效考核,确保城乡居民享有均等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和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

(2011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实施全民健康工程,促进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落实,加强项目工作的信息化管理和绩效考核,确保城乡居民享有均等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和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是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医疗卫生单位,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的项目组织管理、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综合情况等5个方面的考核评价。

第三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工作由县卫生局统一组织,实行分级考核制度。县卫生局和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项目绩效考核评估体系,县卫生局负责对各乡镇和县直相关医疗卫生单位考核,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对辖区内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考核。

第四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实现信息化管理、量化考核,通过信息管理系统统计汇总、现场核对、查阅资料等方式组织实施。

第五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量化考核的对象包括:乡镇、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和承担部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县直医疗卫生单位。

第二章项目工作内容

第六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内容有十类41项工作。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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