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关于开展校企合作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校企合作是学院办学优良传统和特色的重要体现,是提高学校办学实力的重要途径。依托行业企业,构建合作办学的体制机制;服务地方经济发展需要,培养适应企业需求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优化学院专业设置,提高学生岗位适应能力和就业能力;建立教师培训基地,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实施企业在岗人员培训,提高学院开展社会培训的服务能力。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原则

坚持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中心,以就业为导向”;坚持“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

第三条 适用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院与国(境)内的企业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实践教学、科研、技术服务、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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