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市民社会概念的变迁和中国市民社会的发展历程及启示1

西方市民社会概念的变迁和中国市民社会的发展历程及启示

一 西方市民社会概念的变迁

西方“市民社会”的概念起源于古希腊罗马思想家,开始是用来区分于人们的原始生活状态和氏族部落。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人们开始在一定的区域聚居并形成城市,市民社会是城市和国家区别于周围野蛮部落的标志。亚里士多德最初在其政治学一书中提出了市民社会的概念,具体来说是指“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在一个合法界定的法律体系之下结成的伦理-政治共同体”,而古罗马政治理论家西塞罗则明确了传统意义上的市民社会的概念:“不仅指单个国家,而且也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西塞罗是在市民社会,政治社会和文明社会三重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的典型代表。

在中世纪,神学家们也对于市民社会提出了自己的阐释,托马斯阿奎那认为国家或政治社会的目的是引导公民实现最美好的生活,而最美好的生活不仅指物质上的丰裕和平与安宁,也包括与上帝共享天伦之乐,所以市民社会的发展必须通过神权的高扬来进行。他的这种说法是建立在其本身神学家的身份和当时神权的极度放大的基础上的。

在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后,随着资本主义的不断发展,资产阶级越来越多的提出了自己的政治要求和主导权,启蒙思想家们则更多的用契约论来解释市民社会的形成和发展,他们更多的将市民社会视作自然状态的对立面,认为市民社会是人们为避免在原始状态下遭遇的各种威胁和“一切人针对一切人的战争”而相互订立契约,出让自己一部分权力,结成市民社会。这种解释将宗教和封建王权控制社会的理论基础完全打破,“君权神授”的理论不再成立。市民社会拥有了决定自己生活状态和信仰的权力。

黑格尔在市民社会的理论发展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黑格尔在吸取了启蒙思想家的市民社会概念的基础上,更加明确的将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分别开来,提出了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法哲法原理》(1821年)是黑格尔关于现代市民社会理论的代表作。根据他在这本书中的论述,可以将其市民社会概念定义为:由私人生活领域及其外部保障构成的整体。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主要有五个要点:首先,具体的、特殊的个人构成市民社会及其活动的基本要素,个人乃是权利主体和道德意识主体。其次,自治性团体(同业公会等)构成市民社会及其活动的另一个要素,它是将个人与国家、私人利益与普遍利益联结起来的中介,它有助于克服个人主义,培养公共精神。第三,“需要的体系”构成市民社会及其活动的主要内容。第四,在市民社会中伦理精神还处于特殊性的阶段,因而必须要由警察(在黑格尔用语中指广义的内务行政或公共权威)和法院使用强制性力量从外部建立起秩序。第五,作为普遍性原则之体现者的国家乃是伦理精神发展的最高阶段,家庭和市民社会的法规和利益都必须从属于它。

马克思吸收了黑格尔市民社会概念的合理内核,纠正了其缺陷,进一步完善了这一概念。他认为市民社会乃是“私人利益的体系”或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它包括了处在政治国家之外的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实质上是一种“非政治性的社会”)。像黑格尔一样,马克思也承认个人乃是市民社会活动的基础,他也强调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即市民社会的组织的重要性。如同在“需要的体系”中一样,马克思的“私人利益体系”中也包括了阶级关系的领域(经济结构)、社会关系的领域(社会结构,其中最重要的是阶级关系或阶级结构)以及文化一意识形态关系的领域(意识形态结构)。马克思把上述要素作为他的市民社会理论的出发点,由此而创建了自己的市民社会理论。

马克思之后的帕森斯、葛兰西、哈贝马斯以及柯亨和阿拉托等人基本沿袭了马克思关于市民社会的概念,并进行了深入研究,在此不再赘述。

二 中国市民社会的发展

1 市民和城市居民的区别

中国历史悠远,但很长一段时期内都在原始蒙昧时期和封建时期。在原始社会自然不会有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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