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上的和解
丁南教授文集
司法实务 政治与法律#$$%年第"期
论民法上的和解
丁南
(深圳大学法学院,深圳&!’$($)
摘要:民法上的和解是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解决民商事纷争的重要手段,其具有伦理上的妥当性、经济上的合理性以及法律上的可行性。当存在争执或争执发生的可能时,当事人以终止或防止争执发生的意思相互让步达成和解合同,则具有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
关键词:和解;意思自治;争执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0$"-$!""-$&法律上的和解通常包括两种类型,即民法上的和解和民事诉讼法上的和解。而本文所要讨论的限于前者———民法上的和解———指发生在诉讼程序法以外的,通过当事人的约定,互相让步,目的在于终止争议或防止争议的发生。
(以下简称“和解”)关于民法上的和解,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立法例来看,通常以有名合同的
《合同法》“当方式规定在民法的合同之债中。我国,在总则第!#’条关于争议的解决方式中规定:
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仲裁或向法
!《合同法》院提起诉讼”。而在分则中却没有关于和解合同的规定。可见,我国法律虽然承认了和
解的地位,但规则过于简单。这可能导致司法实践的不确定,同时也因缺乏对民事主体和解的必
“和”“讼”要指引,而使人们质疑对于在解决纠纷上的替代效力。
本文旨在探讨和解相对于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的优越性,以及民法上的和解的性质、要件与效力等问题,以期对司法实践及未来民法典有所裨益。
一、和解在纠纷解决方式选择上的优越地位
和解作为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之一,因其具备伦理上的妥当性、经济上的合理性和法律上的可行性,而在解决纠纷的方式选择上具有相当的优越性。兹分述如下:
/一0和解在伦理上的妥当性
“自由意志”和解是当事人的体现,是意思自治原则在解决纠纷上的反映。通过有效成立的和
解,会产生这样的法律效力,即在出现争执或争执可能的当事人之间根据和解协议而创设新的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