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5年 第 9 号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3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春贤

二00五年七月十二日

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0年第5号《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0年10月8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部 长 李盛霖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和使用自备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规定。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2011年起该款修改为:“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和使用自备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放射性物品和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2011年起该款修改为:“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等特性,在运

你可能喜欢

  •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
  •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 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
  • 安全生产条例
  • 放射性物质
  •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 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

返回顶部